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20元、670元、620元、570元调整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

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9元、7.4元、6.8元、6.3元调整为9.3元、8.6元、7.8元、7元, 三、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晋人社厅字[2010]40号)收悉, 二○一○年三月十日 ,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