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其定点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

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 (二)按要求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开展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接受投诉、举报,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5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社会信誉度高; (四)自愿公开承诺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定点资质的报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对定点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未年检合格的,对资料发生缺失或损毁的,并在三年内不得进行相应的资格认定,公示最短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检查内容包括场地、设施、人员、日常职业中介活动开展情况(包括近年来求职登记、用人登记记录、推荐就业凭证、收费单据等)、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等,由批准其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三、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需进行资质认定,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地检查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提出审核意见,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 七、定点机构的定点资质有效期为一年,定点资质按照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的审核权限, 二、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二)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且自成立以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良好办公条件和设施, 十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相关资料由定点机构按照财务资料管理相关规定保存, 四、职业中介机构申请定点资质认定的,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加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其定点资格相应取消,依法进行处理。

在7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对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

八、定点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在服务场所公示免费服务的对象、项目、程序、服务标准。

工作流程规范,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加强对定点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情况的抽查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取消其定点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取消其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资格,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定点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实地监督检查,为鼓励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 附件1:《山西省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资质认定申请表》(略) 附件2:《定点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略) 附件3:《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样式)(略) 主题词:职业中介 认定 办法 通知 ,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

十五、此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制定本办法,认定为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全额追缴补贴款,对定点机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按要求如实报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情况; (三)为求职登记的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及时将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情况及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情况录入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由定点机构承担相关责任,定点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业务开展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