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按照过渡期的计发办法计算

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办理,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其中已按粤府办〔1994〕90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并已缴费的申请人,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 2.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个人账户按照一次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录:(一)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 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本通知规定起草, (三)一次性缴费的费用来源,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经办规程,利息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三)根据粤府办〔1994〕90号文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制度的个人缴费时间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按照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后,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 六、待遇计发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